航运污染已成为继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业企业排放之后第三大大气污染来源,我国港口多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人口稠密地区,致癌废气笼罩港口城市带来巨大危害,加大航运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防治船舶污染,这是海事部门的一项重要监管职能,而航运公司则是防治污染的具体执行者和践行者,所以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与航运企业的行动和作为密不可分。那么,首先航运公司要知道都有哪些物质属于污染物,是近岸禁止排放的?内河航行的船舶及污染物排放有哪些规定?我们来了解下。
船舶对水体污染,主要是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倾倒船舶垃圾和船舶溢流、渗漏油类及有害货物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其中危害最大的是船舶溢流、渗漏油类和有害货物。近年来,船舶造成江河、湖泊的污染事故增多,水污染治理的成本很高且难度较大。因此对在内河航行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及船舶管理作了严格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禁止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残油、废油必须回收,港口、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
(二)船舶装载运输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三)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在内河航行的客运、旅游船舶必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在港口码头应当配备垃圾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四)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海洋的自净能力比内河强,因此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比海洋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严。
(五)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航行的,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航政机关)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纪录,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六)在港口从事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盘货舱室,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作业活动,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航政机关)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七)造船、修船、拆船、打捞船舶的单位,必须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航政机关)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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