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通知》要求开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分三阶段实施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第一阶段,摸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第二阶段,对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或特种车辆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企业进行整改,无营业执照的,依法取缔查封。第三阶段,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制定实施清理整顿计划,依法清理不达标厂家和产品。
二、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各地人民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产能不增长。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相关部门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
低速电动车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