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升厦门港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并且决定继续降低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引航费三项收费标准,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按照新的收费标准,货物港务费方面,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对外贸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5%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方面。
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对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引航费方面,调整《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15%,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50%,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该项政策适用于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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