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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