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提单是指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或过了银行规定的交单期限未议付而形成过期提单,习惯上也称为滞期提单。按照(ucp600)规定,凡超过发运日期21个日历日后提交的提单为过期提单,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如信用证效期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早于此期限,则以效期或规定的交单期为最后期限。那么又该怎样避免提单过期带来的风险呢?有没有什么好的避免方法呢?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下如何避免提单过期的那些事。
方法一:
想要避免提单过期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最为直截了当的一个方法就是在在买卖合同或者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中填上一条规定,即“过期提单也可接受”(StaleB/Lisacceptable)。这样就算出现可提单过期问题,出口商的风险也不会因此而扩大。
方法二:
进出口双方在进行国际货物交易之前,就可以约定好,等到货物装船了以后,出口商将会提供一份正本提单委托船公司随货送到目的地交给开证行或者代收行。要求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取货,然后再凭借这本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这种做法在实质上有些类似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并且也能够有效保证出口商的权益,但是要执行这种操作方式,还需要得到船公司的配合才行。
方法三:
进出口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另外添加保护性条款。比如说进口商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还银行以后才能够拒付货款。这种做法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付款方式,它既能够保证出口商能够安全地收到货款,又可以方便进口商及时地收到货物,可以说是一举两得,但是这种操作也有很多不足,最主要的还是对进口商来说的。比如在出口商故意违约的时候,进口商因为无法及时地收回正本提单,不能够合理拒付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小伙伴们,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避免提单过期的一些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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